第二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第三节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具体发放标准是:

 1、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5、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6、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7、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8、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9、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10、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1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