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救助

第三节 大病保险

1、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予以支付。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因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和住院等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2、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6000元。参保职工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分段支付。具体基金支付标准为:16000元(不含)-8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60%;80000元(不含)-150000元(含)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70%;150000元(不含)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