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第二节 住院待遇

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市外转诊10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500元。

在市内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