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救助

第五节 不予支付情形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属于公共卫生;

 4、境外就医,医保不予报销;

 5、其他按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