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第四节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延伸,主要对参保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高额合规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医保的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均可享受。

保障范围:对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待遇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6000元。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6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为:16000元(不含)以上至80000元(含)的部分,按60%比例报销;80000元(不含)以上至150000元(含)的部分,按70%比例报销;150000元(不含)以上部分,按80%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