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第二节 住院待遇

住院待遇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直接持就医凭证或电子医保凭证至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报销待遇:

1、参保成年居民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200元,并按以下标准报销:(1)起付线200元(含2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2)200元以上,报销85%.

2、参保成年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400元,并按以下标准报销:(1)起付线400元(含4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2)400元以上,报销75%

3、参保成年居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800元,并按以下标准报销:(1)起付线800元(含8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2)800元以上,报销65%.

4、参保成年居民经批准转外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1000元,并按以下标准报销:(1)起付线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2)1000元以上,报销60%.

5、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比成年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10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低于90%的,提高到90%.

6、参保居民年度基本医疗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封顶线300000元。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直接在统筹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市外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市内相应医疗机构降低2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