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保险政策

第一节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贫困而没有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的专门帮助和支持。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特困人员;(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困境儿童;(四)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六)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八)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九)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十)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

救助标准:对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困职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80%。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救助比例为70%。

上述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医疗待遇)的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1万元。

对脱贫过渡期内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救助比例为70%,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救助。

 

补充说明:对异地安置和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进行救助;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其救助标准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救助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救助费用已达到当年救助限额)综合保障后,其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