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次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发生死亡、户口迁移至本市外、就业等情形的,可至户籍所在县、区医保部门申请个人缴费部分退费;在银行、税务大厅等各缴费渠道误收误缴需要退费的,可至各县、区税务部门提交退费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具体承担退费工作;大中专院校学生按学制一次性缴费后发生升学、转学、入伍、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剩余年度未享受待遇的个人缴费予以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