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

第七节 居民医保保费误收误缴的退费流程

       参保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次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发生死亡、户口迁移至本市外、就业等情形时,可至户籍所在地县级医保部门申请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退费。参保居民在银行、税务大厅等各缴费渠道的误收误缴退费,可至各县区税务部门提交申请,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担退费工作。退费所需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各县区财政部门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