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征缴政策

第四节 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2023年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予以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困境儿童;

(四)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六)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八)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九)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十)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