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征缴政策

第三节 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

(未按时缴纳的,将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1、正常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第四季度,参保人员应当在集中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内缴费的人员,可补办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全年缴费部分,自缴费到账2个月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特殊情形

(1)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含)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出生后3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30天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出生6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2个月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外出务工人员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内缴费的,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缴费标准不变,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当年退役士兵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当年刑满释放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6)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内缴费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