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第八十二条 军人以及军队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残疾退役军人等人员的医疗保障,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