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第八十二条  军人以及军队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残疾退役军人等人员的医疗保障,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